宝罗府〔2015〕22号 根据《宝山区生态补偿转移支付实施办法》(宝府办〔2013〕150号)、《宝山区基本农田生态补偿工作考核细则》(宝农委〔2013〕137号)、《宝山区公益林生态补偿工作考核细则》(宝农委〔2013〕138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落实做好本镇基本农田、公益林生态保护工作,结合本镇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基础上,充分调动和发挥镇、村两级组织生态保护工作的积极性,完善镇、村两级生态保护工作组织管理体系,强化工作职能、职责,加强生态保护工作队伍建设,健全生态保护工作考核机制,营造生态保护工作氛围,促进罗店镇生态环境建设工作更上一个新台阶。 二、范围、任务 (一)生态保护工作范围 1、基本农田:全镇除明确列入公益林面积的农用土地外,以行政村为单位,对村域内当年实际种、养殖业的农用地面积列入基本农田生态保护工作及考核范围,各村当年度基本农田面积由镇农业主管部门调查核定。 2、公益林:全镇根据区、镇二级核实确定的公益林面积分布总量,列入公益林生态保护工作及考核范围,涉及各村当年农用地上的公益林面积,由镇林业站核实确认。 (二)生态保护工作任务与责任主体 1、基本农田生态保护工作:以行政村为责任主体单位,由各村根据本村当年度实际种、养殖的农用土地面积范围并按照镇基本农田生态补偿工作考核细则及考评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实施生态保护工作。 2、公益林的生态保护工作: ⑴镇域内非农业用地公益林生态保护工作的责任主体为镇林业站下属上海罗星绿化公司。 ⑵对分布在本镇各有关村域内农业用地上建设的公益林面积,以已经明确的公益林生态补偿养护费受偿单位为责任主体。 ⑶镇、村二级公益林生态保护养护单位必须按照镇公益林生态补偿工作考核细则及考评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实施生态保护工作。 三、落实生态保护组织管理机构 经镇研究安排,指定镇农业服务中心为本镇基本农田生态保护和补偿工作的管理职能机构,镇林业站为本镇公益林生态保护和补偿工作的管理职能机构,其职能职责是: (一)负责落实年度对全镇基本农田、公益林面积的核实申报,生态保护工作的实施和检查考核,以及生态补偿资金核算拨付安排等管理工作。 (二)建立相应的内部管理机制,开展对全镇基本农田、公益林生态保护工作,对生态补偿资金使用管理进行检查、考评,落实工作责任,确保区对镇年度考评工作达标。 (三)建立对各村基本农田保护、各公益林养护责任主体单位工作开展情况的巡查制度,定期开展检查考评工作,建立考评工作台账资料,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和落实责任单位按时完成整改工作,确保各责任单位生态保护工作达到优良水平。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队伍建设,落实工作责任 1、各村及公益林养护单位必须根据本村、本单位基本农田、公益林生态保护工作的范围任务落实分管领导或专职责任人抓好生态保护专项实施工作。切实配备和落实好人员队伍,明确工作责任制,签订工作责任书,把生态保护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确保各项工作的正常有效开展。 2、对公益林养护面积达到50亩以上的养护责任主体单位,必须配备养护工作固定场所,制订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上墙公布,村级责任单位可与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一起设置、配备固定的工作场所。养护面积未达50亩的,由公益林生态补偿养护费受偿单位做好养护工作台账。 (二)明确和落实工作内容,建立工作自查考评制度 1、各村及公益林养护责任单位在落实管护队伍基础上,必须根据本镇基本农田、公益林生态补偿工作考核细则内容和具体工作要求贯彻到具体管护工作责任人员,并落实分管干部或专职人员抓好日常的工作检查和考评工作,根据具体考核内容和要求,建立和完善相关档案资料。 2、对基本农田达到200亩以上,公益林面积达到50亩以上的管护责任主体单位,必须在基本农田、公益林范围内的主要道口和容易形成各种问题的重要地段设立宣传和告示标志牌,重点是要在告示标志牌中明确禁止在道路两旁、河道口岸线内两侧、划定的公益林内乱垦种、乱堆物行为及进行杂物焚烧等内容,提高社会生态保护的知晓度。 (三)加强生态保护工作宣传力度,营造生态保护氛围,提高全民生态保护意识 各村要树立以人为本和科学管理理念,加大生态保护工作的宣传力度,结合本村实际,把生态保护工作进行建章立制,纳入村规民约进行管理。要把生态保护工作中涉及本村村民必须遵守做到和告知的事,制订成小册子发放广大村民(户),提高村民生态保护意识,从而促进广大村民维护环境和生态保护的自觉性。 (四)加强生态补偿资金使用管理,确保发挥生态补偿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1、各村、镇有关公益林养护单位对镇下拨的基本农田、公益林生态补偿资金,主要可使用在以下几方面: ⑴基本农田生态补偿资金 ①补贴给农户:补偿资金用于补贴给农户的比例占50%以上(含50%)。 ②开展农田整治:用于整治基本农田恢复耕地,恢复粮食、蔬菜、经济作物种植等措施。 ③提升耕地地力:用于扩大绿肥、有机肥、配方肥、秸秆还田等措施的推广应用,提升耕地地力。 ④开展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用于推进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示范点的建设。 ⑤规范土地流转:对委托村级组织通过土地流转平台进行土地规范流转的农户给予鼓励,对于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行政村给予鼓励。 ⑥其他用于保护农田的设施:如围墙等,用于排灌抗旱的沟渠等农田基础设施。 ⑵公益林生态补偿资金 ①公益林土地流转费:用于农业用地上建设的公益林土地流转费补贴,确保农户合理的土地流转收益,需全额分配给农户。 ②公益林养护费:用于农业用地上和非农用地上建设的公益林养护人工费、养护管理生产资料费和养护工生产安全保障等补贴。 ③公益林基础设施建设及管理费用:用于公益林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控、森林应急防灾和林地抚育所必需的基础设施建设及管理。如围墙、森林防火警示牌、防火设施等。 2、基本农田、公益林生态补偿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受偿单位必须设立专项财务会计核算账册进行专项核算管理,并按照有关考核要求,建立资金使用管理相关台账资料。下发给农户的补偿资金需做好签字台账,并做好公示工作。受偿单位需按时提交年度生态补偿资金使用计划方案和实际使用总结报告。 3、补贴资金拨付办法。 ①按照各村面积和区拨付生态补贴资金总额,确定各村补贴资金基数,基本农田生态补偿资金先行拨付50%,公益林生态补偿资金先行拨付公益林土地流转费。 ②镇生态保护组织管理部门预留各村补贴资金基数的10%-20%,统筹安排作为考核奖励资金。根据年终对各村该项工作的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合格三档,给予奖励。 ③剩余各村补贴资金基数的40%-30%,根据各村上年度该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和效果,以及来年补贴资金使用计划,检查后进行下发。该资金由镇生态保护组织管理部门根据全镇基本农田、生态林保护需要统筹安排。 4、加强和规范基本农田、公益林生态保护建设项目管理。 各村及公益林养护责任单位在实施基本农田、公益林生态保护工作中,需要实施相关项目改造建设的,必须按照《宝山区村级集体投资小型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宝山区村委工作议事规则》等文件相关要求组织实施,规范操作。 五、本实施意见由镇农业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六、本实施意见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罗店镇人民政府 二O一五年五月五日 罗店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5日印发 (共印25份) |